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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能否享受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待遇?

2018-03-30 人力资源经理


案例

       杨某于2003年5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4月30日,公司以杨某连续旷工15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随后,杨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仲裁委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解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故该公司应当支付给杨某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杨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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